男方在婚前买房,婚后由男方父母偿还房贷,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吗?

您好!

  • 未登记女方名字,房子(包括已偿还的房贷)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 登记女方名字,房子属于男女双方共同财产。关于贷款,判定不一。

所以,这里的关键问题在于:房产证上是否登记了女方名字。

如果仅登记男方名字

男方婚前个人出资、登记个人名字购房,房子视为其个人财产。

婚后贷款部分由男方父母资助,这部分钱将视作男方父母对其的单方赠与、或者单方借款,同样与女方无关。

如果登记男女双方名字

大概率发生在婚前购房的时候即登记为男女双方名字(贷款房加名比较困难)。这种情况,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房产将作为双方共有财产。

至于婚后男方父母资助偿还的贷款部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查阅相关案例,判决不一。

现实中存在三种完全不同的判决结果:

1.作为男方父母对男女双方的赠与

房产属于夫妻二人,房贷用于偿还房子的债务,在未做明确声明的情况下,属于对男女双方的共同赠与。

2.作为男方父母对男方的单方赠与

虽然房产登记夫妻二人名字,但是贷款部分的实际出资人是男方单方父母,虽未声明赠与给男方个人,但是赠与给双方的前提是建立在子女婚姻关系基础之上。关系解除,则赠与条件不成立。

3.作为男方父母的借款

子女作为成年人,任何一方父母均无义务白白“赠送”大笔钱财给子女。这笔钱,即便在没有借条的情况下,依然视作是男方父母的借款。但是,又会有两种不同的判决结果:

  • 一种是视作对男方的单方借款。男方背债务、已偿贷部分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含增值)。

  • 一种视作是对男女双方的借款。男女双方共背债务,共享已偿贷部分(含增值)。

不得不说,同样的问题,现实中却存在不同的结果,确实反映出有太多需要明确法律依据来填补的空白之处。

从个人角度,倾向于第3种情况中对男方的单方借款——毕竟,钱财是一方父母的,而且不会是小数额,白白给出去,不管给谁包括亲生子女,都不能推定为常理。而相比房产增值,借款的那点利息实在微不足道。因此,应当出于对实际出资方的保护来进行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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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房子,属于男方的婚前财产。

“男方在婚前买房”,就是说没女方啥事,女方没有出钱,房产证上无女方姓名。

有贷款,“婚后由男方父母偿还房贷”,就是说,没有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婚前的房子还贷。还贷也与女方无关。

该房产当然是男方的婚前财产,除非男方不愿意独占独享。

这个肯定是男方个人财产,即使婚后一起还,也不是升值部分五五分,而只是离婚了做出适当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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