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离婚期间妻子借40万元买房,这钱到底该谁还?

沈阳一对夫妻在闹离婚期间,妻子向好友借了40万元,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可最后,妻子却称还不上这40万欠款,好朋友只好起诉这对夫妻,要求共同还钱。那么,这笔欠款该由谁偿还?

在闹离婚期间,就是说还没有离婚,妻子向好友借钱40万给儿子买房。

给儿子买房,儿子是你们俩的。闹离婚没离婚,夫妻还在法律范围之内。所以把夫妻俩都告上法庭共同负担房款,别说女方有否其他目的,以事论事,我认为告的合理,这钱该出。

可能大部分对于这件事的第一反应就是,既然这是夫妻关系仍然成立的时候发生的事情,那么所欠的40万元就属于夫妻共同的欠款,需要夫妻共同偿还,但事实并不是这样的。

让我们先来看一下这件事吧。沈阳的张女士和陈先生是夫妻关系,但是因为感情不合,陈先生早在去年就已经向法院起诉离婚,但是因为女方不同意,所以被驳回了。但是在这期间,张女士向朋友借了40万元,并且拿出了自己的存款给儿子买了一套房子。

可是,借款到期以后,张女士却无力偿还这笔欠款,最后借款人将这对夫妻一同告到了法院,要求两人一同偿还。但是,在这其中,陈先生既没有参与张女士借款的过程,甚至根本都不知道张女士借款的事实,所以认为这笔钱不应该由自己来分担。

但是张女士却认为既然是夫妻关系,这个借款就应该双方共同偿还。最终,在法院的判定下认为,这个40万元的借款是张女士的个人行为,与对此一无所知的丈夫陈先生没有关系,法院判定张女士独自偿还欠款。

其实,这件事大家忽略了一个事实就是,在整个过程中,陈先生是不知情的情况,既没有参与商量也没有了解到整个过程,所以这只是婚内夫妻双方的个人行为,并不能构成夫妻的共同债务。如果这种情况下都要夫妻共同承担的话,那么将来只要夫妻一方随意向别人借款,最终另一方都要承担还钱的责任,那这样对夫妻中的另一方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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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钱买房这回事,丈夫不知情或者不同意的话,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谁借钱,由谁偿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共同意思表示,或者后续获得追认;二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本案中,妻子为儿子购房也属家庭重大事项,应由夫妻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妻子单方借款不构成家事代理。同时,妻子为其子购房并非履行法定抚养义务,其借款未用于家族共同生活,且并未因此增加夫妻共同财产,所以本案中既没有体现共同意思表示,又不是用于家庭日常所需,不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您好,根据提问,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作出以下回答:根据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据此,在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可由夫妻共同偿还该笔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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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为子女买婚房己成父母的习惯责任义务,所以这个债务该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而在法律上,即然是婚房说明儿子己成人,所以购买婚房所欠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与父母无关。

这是当妈妈的拿孩子婚房来绑架当爹的。换个角度,当爹的借两百万去抄股,为了赚钱给孩子买别墅,亏了100万。请问这债务属于夫妻共同的吗?道德绑架是不可行的。女方想多了。后果还不一定好,现在孩子结婚,会跟你一起生活吗?说不定40万娶个太后回来,你想侍候还不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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